安徽理工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签证,规范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提高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变更、签证必须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的目的,加强投资控制,维护有关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纠纷。
第三条 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的指导文件,不得采用工程签证的方式组织施工。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是设计技术交底的技术文件,不作为签证变更费用办理的依据,交底时发现图纸与现场不符时,涉及费用增减的,根据本办法办理相关的变更流程。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内容的改变。
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单即可成为增减工程造价的工程结算凭据。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内容
根据提出变更要求的不同主体以及变更的实质内容,工程变更分为以下四类:
1.建设单位变更:指建设单位由于各项原因提出的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变更或工作内容增减的调整。
2.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变更。
3.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并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变更。
4.招标图纸中包含,但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漏项工程”。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条件
从严把控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一般不做变更,对涉及装饰等附属工程的变更应从严控制。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具体条件如下:
1. 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现场条件难以实现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确认必须修改的。
2. 原设计中存在明显遗漏、缺陷,或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需要完善或替代的。
3. 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招标清单、控制价漏项的。
4.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
5.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的。
6. 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现行法规、行业规范内容,要求强制执行的。
7. 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的。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1. 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2. 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3. 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4. 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5. 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6. 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
7. 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8. 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第八条 涉及结构安全、突发事件、施工安全(非承包方责任)、自然灾害、其它不可预见事件等因素造成的需要及时处理的工程变更,不紧急处置可能引发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校园基本建设处可采取紧急措施,边汇报请示,边组织实施,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其变更实施过程中收集、保存影像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工程签证
第九条 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包、发包双方对施工图概算和工程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预见的情况而发生施工费用的变化,以及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
书面确认的签证单即可成为增减工程造价的工程结算凭据。
第十条 工程签证的内容
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
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材料、人员和机具调迁等损失。
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影响工程进行,且持续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无法预见情况或突发情况临时采取的紧急施工措施,施工企业应及时将现场实际条件和施工方案通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
4.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的返工工程。
5.原施工合同内约定以现场签证单确认工程量的暂定数量工程。
6.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包括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各种技术处理措施。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和签证由校园基本建设处根据需要组织设计(如需要)、施工、监理、审计等单位参加的工程例会,对变更、签证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讨论。经会议讨论可行的由工程监理单位记入工程例会纪要,会议纪要需含变更、签证原因描述及会议讨论结果。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事项在工程例会研究确定后,校园基本建设处组织设计(如需要)、监理、审计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进行现场勘察,测量确定变更工程量,进行认量签证。涉及隐蔽工程的,认量签证必须附隐蔽前的影像资料,否则不予办理审核。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依据变更工程量和计价规则编制变更经费预算,填写《工程变更立项审批单》或《工程签证立项审批单》,经校园基本建设处驻现场工程师签字,设计单位(如需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签,校园基本建设处负责人签字后,交工程审计单位审核预算金额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经工程审计单位审核确认的工程变更、签证事项,由校园基本建设处按照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1.审核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校园基本建设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审核金额在5000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或一个月度内累计超过5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3.审核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同意,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0万元以上的,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累计变更、签证增加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批准投资额的10%。超过10%的,由校园基本建设处根据变更、签证情况,另行编制分析报告,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签证必须做到一次一签,一事一签,坚持“先审批、后实施”,除抢险工程外,严禁后补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校园基本建设处负责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具体实施,并对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工程变更、签证文件审批通过后,由校园基本建设处报审计处、财务处和相关单位存档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由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建设相关方的过失造成较大变更,学校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未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施工,或施工技术措施、工艺不当而导致的工程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依据合同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的条件、权限、程序办理变更、签证,甚至弄虚作假、逃避监督擅自实施变更、签证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园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工程变更立项审批单
附件二:工程签证立项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