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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2020-12-18 08:15     (点击: )

安徽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建设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建设项目(给排水、供暖、供气、电力、通讯、网络、道路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和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立项、方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校园基本建设处、财务处、审计处、发展规划处、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现代教育中心、实验室设备管理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审议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建议校园空间功能布局,审议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等事项;

2.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3.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4.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5.按照权限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

6.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7.负责基本建设实施过程中所有事项合法性、合规性和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

8.负责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第六条 校园基本建设处是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校园基本建设处基本建设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的编制、报审和实施;

2.负责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征地拆迁、设计、工程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报批办证、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3.负责实施经学校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

4.配合做好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经费管理、审计等工作;

第七条  采购中心负责基建项目招标具体工作;财务处负责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审计处负责基建项目全程跟踪审计工作;校其他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责,会同校园基本建设处参与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应当按照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要求编制校园规划和建设规划。规划编制坚持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适用、经济的基本原则,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应当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各类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筑规划面积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规定,与办学规模相匹配。

第九条  规划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必须组织专家对编制文本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

第十条  规划经学校研究确定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省、市规划、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规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基本建设处会同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开展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就建筑面积、分配方案、用房功能与技术需求等内容,向校园基本建设处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校园基本建设处按规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和估算书、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等,对于符合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并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报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审定立项后,校园基本建设处将学校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报教育厅备案,将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报教育厅审核后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校园基本建设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规划报批工作,申报开展环评、节能评审、安全生产监管等其他核准工作。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校园基本建设处按照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勘察和方案设计,规划设计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方案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 校园基本建设处组织相关专家、建设项目使用和管理单位进行设计方案会审,完善优化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送建设项目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校园基本建设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并取得图审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图审通过不得使用。

第六章  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工程咨询(含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审核、招标控制价确定等)、社会审计等均应依法实行招标。招标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地方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校园基本建设处提出采购需求和相关技术要求,参与制定招标文件,负责招标答疑工作,组织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确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估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建设项目招标,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由校园基本建设处按程序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审计处同时委托另一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和确认。编制过程应当严格保密。

工程估算2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也可以由校园基本建设处组织编制工程造价报审计处审核,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应该进入政府市场交易平台招标的基建项目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选派代表参加评标活动,履行评委责任义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未进入政府市场交易平台的基建项目招标,按照上级和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工程项目,如天然气工程、自来水工程、市政工程、高压电气设备安装的新建及改造工程等,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情况下,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定向议标(合同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的可研、环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都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章、学校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园基本建设处负责建设项目各类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草拟、审阅跟踪、合同签订、合同发放和资料归档工作。必要时,组织安排合同谈判,采购中心、财务处、审计处和其他单位负责人等参加谈判。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完成后,由校园基本建设处负责及时办理合同的相关审签手续。合同签订前,应报送审计处进行审核,合法合规性审查按《安徽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20】11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合同应按规定管理、归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补充承诺及其他附件材料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合同文本的要求管理、归档。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及时分送审计处、财务处,保证管理工作需要。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基本建设处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管理;配合协调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监督监理单位履行管理职责;配合学校审计处开展全过程审计;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园基本建设处选派专人成立项目组进驻现场,对施工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进行处理。组织召开工程例会,研究解决现场问题。

1.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施工;监督施工材料、设施设备的选用、送检工作;及时处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2.工程进度管理。监督施工单位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检查、监督计划执行情况。

3. 施工安全管理。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进行检查、处罚并督促整改。督促施工车辆进出校园严格执行学校管理规定。

4. 文明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遵守地下管网保护、施工交通、夜间施工、施工噪音、环境保护等施工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严格管理,并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严格工程变更(签证)管理。除施工图设计导致的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问题必须变更外,原则上不做工程变更和签证。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和签证的,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理工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20】???号),按照估算费用实行分级审定、分级管理。

第九章  竣工验收、移交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结束后,符合验收条件的,校园基本建设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消防、环境等专业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验收后,校园基本建设处组织协调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档案管理等部门做好工程移交工作;配合国有资产处、财务处完成资产入账或暂估入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校园基本建设处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基建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认真办理档案移交,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以保证文件材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  校园基本建设处督促施工单位负责整理、编制工程竣工档案,负责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学校档案馆分别备案归档。建筑竣工图电子版及纸质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未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校内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也应通过校园基本建设处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归档。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校园基本建设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合同约定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并依照合同扣支原施工单位的质保金。

第三十六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履行了保修义务和责任,工程无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校园基本建设处审核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质保金)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校财务处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行基建资金的集中管理,完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坚持“三算”的基本要求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概预算管理,加强概预算的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严格工程款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20】??号),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严格工程款申报、审核、审批和支付程序。

1.履约保证金(保函)管理。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保函)的缴纳时间、方式、数额以及退还时间和履约责任并严格执行。

2.预付款管理。学校建设项目一般不支付预付款,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支付预付款的,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3.进度款管理。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按月结算、支付,也可分段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的90%。支付时间节点和比例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合同实施。

4.结算款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支付工程结算款,支付额度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的97%。

5.质保金管理。按照工程价款的3%预留质保金,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施工单位履行质保维修责任情况扣除或返还。

第十一章  审计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工作制度,切实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工程项目合法、有序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恰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基建工程项目特点和投资规模,对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性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基建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过程审计。审计处根据基建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章 廉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校园基本建设处及其他相关人员增强法纪意识,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依法按章办事,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坚持原则,严格监管。增强廉政意识,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 校园基本建设处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下列工作纪律,否则,一经查实,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相关责任。

1.工作洽谈必须在公开场合下进行,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参加。

2.在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过程中,不准泄露机密,不准与投标单位私自接触、不准利用工作便利,私自介绍工程队或推销建材和设备。

3.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与合作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中,不得索要和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对合作方执意留下的礼品必须主动上缴统一处理。

4.对监理、施工队在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和报告,必须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刁难或拖延。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园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基建【2016】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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