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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0-10-30 08:35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审计监督,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审工作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以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队伍的思想和作风建设,提高审计队伍政和业务素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内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直接分管或委托学校其他领导协管内审工作。学校成立安徽理工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保障内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保证必需的人员编制并配备具有胜任岗位的审计人员。审计处依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对内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统筹整合学校内部专业人员、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胜任能力培训和后续教育。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产管理、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维修项目进行审计;

(七)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对学校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对科研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二条 审计处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应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资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加学校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进行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监督检查经学校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的部署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计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的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

第十五条  审计方案确定后,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方式可根据情况采用就地审计、送达审计或其他审计方式。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并签字。

第十七条  审计组依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请校审计委员会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整改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采纳审计意见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办理结束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在审计报告送达后三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党委、要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政[20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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