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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2017-10-31 16:17     (点击: )

安徽理工大学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校发[2017]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认真履行职责,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工作,正确评价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安徽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内设机构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校属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

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七条 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简称联席会),加强对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校长为主任、纪委书记为副主任,党委组织部、审计处、纪委办、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联席会主要职责: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会议及文件精神;指导和协调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定有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重点、审计报告;交流通报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的工作职责是: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报请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审定后,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

    第纪委办的工作职责是: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线索;将审计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工作职责是: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通报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协助相关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建议;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第十二条 人事处的工作职责是:提供审计处需要查阅的有关档案材料和联席会确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联席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报告审计开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建议;根据联席会决定的事项,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立足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依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的要求,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内容。

             被审计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有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

(四)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

(五)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六)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七)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业)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联席会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提供的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干部的整个任期。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审前应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内设机构的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内设机构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计公示。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内设机构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的要求,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交与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提交审计组。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被审计内设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审计协调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提交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并在审计进点会上作口头述职。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科级干部、系(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审计组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内设机构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内设机构予以协助,有关内设机构要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加强审计质量管理,防范审计风险。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发现问题、责任界定、和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提交联席会会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内设机构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内设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内设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内设机构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经联席会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内设机构,报送学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纪检、人事部门。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所在内设机构对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或学校提出申诉。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并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三十二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严格问责追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区分情况依法依规办理移送手续。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内设机构,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内设机构领导干部考核、选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件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校政〔2007〕8号)和《安徽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校审计〔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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